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 。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
【比例原则三要素为哪些 比例原则的三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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